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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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MB18551310/202104-00014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2020年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年度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06
索引号: 11341621MB18551310/202104-00014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2020年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年度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06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2020年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1-04-06 09:48 信息来源: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在县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全局上下严格按照县政府对提案办理的时间要求,认真对待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圆满完成了建议办理工作。今年我局共办理建议2件,已按时答复,做到办理态度满意、办理过程满意、办理方法满意、办理效果满意。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确定专门班子,强化组织保障。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办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办理要求、完成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代表所提建议意见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内容,指定建议办理专干负责,实时关注办理工作进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大对部分重点疑难建议的办理力度,不断提升办理成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办理质量。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我局着力在提高问题解决率、提高办理质量上下功夫。一方面,对建议所涉及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尽量及时解决。

(三)明确办理要求,注重工作实效。我局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坚持”、“三比对”和“三规范”要求。一是做到“三坚持”。坚持在调查研究后答复,坚持在协商沟通后答复,坚持依法按政策答复,防止在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草率答复,防止违反政策规定乱答复。二是做到“三比对”。将答复内容与建议所提意见,认真比对,看答复是否“对题”,措施是否“对症”,不能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将答复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对,看答复是否妥当,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政策的内容;将要求解决的问题与客观条件比对,看是否符合现实情况,有无解决条件,能否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三是做到“三规范”。即办理流程规范,协商沟通规范,答复文本格式规范。

二、办理情况

1、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5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省医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医改办〔2015〕6号)、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57号)、省办公厅《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城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医保局制定了《涡阳县2019年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人头预算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社﹝2019﹞336号)。

《涡阳县2019年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人头预算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实行‘按季预拨、按季考核、专款专用、年终决算’”。“对县域医共体之外的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参保患者,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月与之结算,继续执行规定的城乡基金审核扣减政策。具体审核拨付流程及细节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与医疗机构商定签署协议”。

我局已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每季度及时将预拨款拨付医共体牵头医院。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医共体牵头医院严格执行与体外医疗机构签署的协议,及时、足额将体外医疗机构款项拨付到位。

、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8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19〕62号)文件规定:误收或误申报退费是指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误收和缴费人误申报造成多缴费款、滞纳金等款项需要退还的。退费申请为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税务部门核验后,将退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缴费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及时传递給人社或医保部门,然后人社和医保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办理退费。进入医保实施年度后原则上不予办理医保退费,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退费、误核定误传递缴费基数退费和误收或无误申报除外。

您提出的参保人在筹资期间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到下一年度本人去世,申请退还参保费的事宜,经我局与税务部门对接,参保人已缴费但在筹资期间去世,家属申请退费属于误申报退费范围,可凭相关材料在筹资期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期为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医保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原则上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年度(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后不予办理医保退费。

三、下步工作打算

建议办理工作是一项贯穿全面、循环往复的工作,建议的内容始终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重要参考依据。下一步,我将按照“工作抓落实是目的,办理满意是目标”的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创新办理工作,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抓出成效,切实把代表反映的民情民意真正落实到医疗保障工作中去,推进医疗保障工作发展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