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程序
(一)承办、责任分解
1.收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
2.由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逐级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布置落实。
3.承办科室拟出答复后,报经分管领导审签,重点建议案和提案答复需送经主要领导签发。
4.承办科室按复文要求统一格式行文、填写反馈意见表后,将办理材料整体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二)主办、分办和会办
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会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单位分办的建议、提案,由本单位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由本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三)办理时限
所有议案、建议和提案须在8月底之前办结;不太复杂、容易解决的建议和提案,应在5月底前办结。以单位正式文件答复代表、委员,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四、办理要求
1、承办机构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
3、实行责任制。各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最终答复稿由分管承办机构副局长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