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涡阳县医保局 >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621MB18551310/202009-0004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名称: 负责人解读:关于对城乡居民 “按病种付费”医保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14
索引号: 11341621MB18551310/202009-0004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名称: 负责人解读:关于对城乡居民 “按病种付费”医保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14
负责人解读:关于对城乡居民 “按病种付费”医保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4 10:11 信息来源: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37号)、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基层秘〔2017〕551号)和省市县有关“按病种付费”文件规定,结合县巡察组反馈意见,经研究,现就城乡居民“按病种付费”医保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1、各定点医疗机构对2019年“按病种付费”医保资金使用情况在院内公布,并报县医保中心待遇支付股备案;

2、继续执行“按病种付费”医保基金定额支付,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政策规定;

3、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资金纳入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

4、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主动控制费用,完善内部“按病种付费”激励约束机制,结余适度奖励医务人员;

5、以下行为纳入“按病种付费”激励约束机制,违反的不得进行奖励。

(1)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

(2)不得通过降低入院标准、放宽手术指证等各种方法将按病种付费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医保基金支出;

(3)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理由对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患者不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降低患者受益水平;

(4)不得减少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

(5)不得将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打包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6、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或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损失基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病种定点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涡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