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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