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第二条 统计内容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包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2、根据年初目标任务,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的信息;3、其它应及时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以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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