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公开制度(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09 14:57
信息来源:涡阳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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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具备从事政务公开监督的基本身体条件。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产生: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原则上从“两代表一委员”、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聘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发布通告,有关人选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社会团体推荐等方式产生,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或单位批准;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具体人选确定后,颁发《政务公开监督员证》,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
(一)积极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动态,掌握有关规律和特点;
(二)积极探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三)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反馈广大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办理被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政务公开监督事项。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权。有权对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安排,有权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二)建议权。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政务公开办公室或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条例和制度;
(四)不得利用政务公开监督员身份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禁止性规定或不再具备从事政务公开监督基本条件的,应予以解聘,并公示。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聘期,聘期二年,期满可连聘连任。
(二)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邀请参加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落实好有关监督建议和意见,认真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建议和意见要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因特殊原因暂不能落实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无报酬,任期内表现突出的,可予以一定方式的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