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根据《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年度经费预算由县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定。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事项的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工作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支出的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为:
(一)刑事诉讼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每件800元,审判阶段为每件1000元。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增加200元。
(二)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为每件1000元。跨县(区)办案的,每件补贴增加200元。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为撤诉案件的每件减少200元。
(三)公证案件为每件300元、司法鉴定案件为每件600元。
(四)省内跨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距离在300公里以内的每件补贴1400元,超过300公里的每件补贴1600元。
(五)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不再报销差旅费、伙食费、交通补助费等费用)。
(六)代写法律文书为每份补助200元。
(七)法律咨询为每日补助100元。
(八)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每件补贴400—600元。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两倍。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超过一人次的,每一名受援人单独立案立卷的,根据案件难易,每件补贴400-600元。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八)项规定的补贴标准包括法律援助人员将案卷材料、办案信息等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法律援助事项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的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得发放补贴。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领取补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通过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结案材料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索取或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省、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被评为不合格卷的不发办案补贴。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方便管理,办理案件领取社会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补贴的40-60%,不再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
第十条 县司法局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绩效,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涡阳县司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案件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