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教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的目标落到实处,现就我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所;在职教师不得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二、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基本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的设置应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作为办学场所。
办学场所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计算机、美术、书法、语言、音乐、舞蹈等其他教学用房,还应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相关要求。招收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建筑的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应按照培训对象年龄分别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还应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供餐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严格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资格条件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或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
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按规定变更。
(四)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地址、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资产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组织管理制度、决策机构及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决策机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六)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监事(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稳定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来源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开办资金应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实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举办者应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三、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将办学条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将需关停或取缔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长期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存在需关停或取缔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明晰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
市场管理部门:重点加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
民政部门: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等工作的日常监管。
房产部门: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建筑物的日常监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县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广泛宣传和解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