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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结合2025年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从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y.gov.cn/Xxgk/)“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涡阳县住建局联系(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东南角住建局办公室303,电话:0558-2861988,邮编:2336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紧围绕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在县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具体完成工作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全年主动公开本单位信息576条,其中重点领域信息发布112条,重点领域信息发布的内容多为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公示信息94条,其他权利审批结果公示信息20条;主动回应公众12次,开展征集调查3次,参加县政府新闻发布会2次,政策解读类信息5条,回应公众关注热点。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答复,依法依规办理。2025年,我办共受理依申请公开46件,均已答复。申请公开内容主要涉及住宅小区物业招标备案。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保密要求,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我局2025年度信息公开未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县政务公开办要求,认真完善目录内容,及时发布城市给排水、燃气、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数据;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关切”栏目、业务咨询电话等渠道积极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参加县政府新闻发布会,解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监督保障情况
建立《涡阳县住建局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涡阳县住建局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各股室任务和职责,不断提升做好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积极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具办人员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督促提供和发布信息,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公开及时、规范。2025年,我局未出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2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解读数量较少,政策解读方式较为单一;二是部分栏目因未产生相关信息,存在部分情况说明。
针对以上问题,2026年,我局将从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对已产生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加以解读,提高解读质量。二是加强与县政务公开办和业务股室的沟通,及时收集、整合相关信息,减少部门栏目出现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行政权力运行、建议提案办理、市政服务等重点领域栏目,及时公开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务信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