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3-07-04 10:47 |
来源 | 涡阳县民政局 |
标题 | 哪些人不得获得低保? |
内容 |
不得获得低保的人员有: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2.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