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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2.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 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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