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3-03-17 10:12 |
来源 | 涡阳县人社局 |
标题 |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
内容 | 1.什么是工伤? 职工由于在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受到伤害,伤害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范围,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称为工伤。 2.什么是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3.职业病包括哪些种类? 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 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等10 类共 115 种。 4.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用社会统筹的方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 会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无责任补偿原则;(2)雇员不缴费原则;(3)待遇法定原则;(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6.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 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自 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 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 保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 府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 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7.《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8.《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9.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有哪些?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3)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10.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 工伤的其他情形。 11.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3.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有哪些? (1)用人单位;(2)受伤害职工本人;(3)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4)工会组织。 14.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5.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7.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8.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组织医学专家,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 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20.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1 级,最轻的为 10 级。 2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 生活内理障碍分为 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4.什么是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 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鉴定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5.什么是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而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复查鉴定。 26.职工治疗工伤如何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协 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7.什么是康复性治疗? 康复性治疗是指综合应用各种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训练、辅导,并运用辅助手段尽可能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促进其适应 社会生活。康复性治疗一般包括物理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营养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必要的手术措施等。 28.工伤职工可配置哪些辅助器具? 费用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牙、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 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9.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0.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7.如何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3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1 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2 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3 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4 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l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2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3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4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 5~6 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 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6 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 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6 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 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5 级伤残 2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级伤残 15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 级 伤残 35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级伤残 3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4.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 7~10 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 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8 级伤残为 l1 个月的本人工资,9 级伤残为 9 个 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 级伤残 1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级伤残 8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9 级伤残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级伤残 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 级伤残 2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级伤残 15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级伤残 1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 级伤残 5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5.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36.在哪些情形下领取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37.在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3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近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支出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0.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