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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公民 涡政办 民政、扶贫、救灾 其他

文号:涡政办〔2021〕13 号

发布日期:2021-05-05

发布机构: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涡阳县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5月5日     


涡阳县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保障机构及人员安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敬老院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办字〔2017〕189号)、《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敬老院改革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亳办〔2019〕100号)、《涡阳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涡政办〔201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本标准所指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行政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及养老备案。

(二)制定养老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养老机构应按照省市文件要求配备安全员、医生、护士、护理人员,并报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街道)民政办备案。

(四)采取轮换方式,组织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

(五)设置院务公开栏,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开一次。

(六)对慰问、捐赠、赞助的资金要开具收据给慰问赞助单位和个人,物资要做好出入库手续,并公开公布。

第四条 业务管理

(一)建立依法服务制度,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供养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二)设立公示栏,公示养老机构入住条件及程序、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方式及标准、服务对象应遵循的规章制度。

(三)服务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照片、服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合同、家属联系方式、体检报告、物品登记表等。档案应长期保存并注意保密。

(四)建立入院评估机制,新入院的供养人员必须进行体检,登记病史;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评估情况,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

(五)供养人员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自理老人可自行书面请假外出,养老机构为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失能、半失能老人外出应由工作人员或亲属陪护。

(六)建立巡视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注重对供养人员的饮食生活、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安全管理

(一)按照季节特点,突出防火、防中毒、防触电、防溺水等重点,每月向全体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安全教育,并通过广播、宣传画等方式经常性开展各类安全常识教育。

(二)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

(三)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涡阳县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手册》,重点加强对消防、电器、燃气、食品、药品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预防措施,配齐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老人的观察评估,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呛食、噎食、自杀、自残、猝死等情况的,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五)严格来访人员登记,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对外来人员要验明证件和身份,问清来意,登记来院事由。

(六)建立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包括防火、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安全情况。

(七)养老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管理视频监控记录。

(八)居所室内严禁使用燃料灯、蜡烛等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接插座,严禁在居所室内使用电炉、电热毯、电取暖器、电烧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及烧炭炉、煤球炉,严禁抽烟。

(九)雨雪天气及时组织清除公共场所地面积水、冰雪;对卫生间、餐厅、洗澡间等公共场所易滑处放置防滑垫;对院内外沟塘、河流等场所设置防护栏,并制作警示标牌。

第六条 卫生管理

(一)公共区域及住所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二)每日对院内、室内重点部位进行清扫、清洁、消毒,整理供养人员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三)定期对卫生间、厨房、浴室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每日清扫冲刷厕所,保持清洁无蛆,配备防蝇设备。

第七条 膳食管理

(一)养老机构内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做好食品溯源登记,对采购(包括自产食物)的主副食品做好登记,登记食品来源、联系人等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在食品留样柜中进行48小时内所有食品留样(并列好留样品食用时间清单)。

(四)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五)每餐应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及时处理餐厨垃圾。

(六)食堂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每年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第三章 服 务

第八条 护理服务

(一)每天起床后要将被褥整理平整。

(二)定期换洗服装、被罩、床单、枕巾、毛巾,被污染的及时更换。

(三)夏季每周洗澡四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根据供养人员实际落实)。

(四)供养人员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通常每月理发一次。

第九条医疗健康服务

(一)卫生健康部门和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供养人员每月开展一次健康知识讲座或宣传,提高供养人员健康养生和疾病预防意识。

(二)加强医疗健康硬件建设,配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房间,分别设为诊疗室(配备两张诊疗桌、两把诊疗椅、两个诊断床、两个药柜、血压计、体温表、听诊器等设备)和中医治疗室(配备针灸、灸疗、罐疗、刮痧、推拿、牵引等设备),配置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药物。

(三)农村敬老院要定期组织为供养人员开展健康诊疗活动,每半年为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两对半、肝功能三项、肾功能三项、血脂四项、心电图、肝胆胰脾双肾彩超、胸部透射),建立入住人员健康档案。根据体检情况,做好供养人员就医保障。

第十条 饮食服务

(一)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二)每周有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根据供养人员需要制作普食、软食和特殊饮食。

(三)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可适当加餐。

(四)落实专人为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提供送餐服务,重病患者由护理人员喂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县卫健委、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