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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涡政 公民 财政、金融、审计 财税金融
文号:涡政〔2023〕15号
发布日期:2023-09-20
发布机构:涡阳县政府(办公室)
县直有关单位,涡阳县星园投资有限公司:
《“园区贷”业务实施方案 (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0日
“园区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基本原则
“园区贷”融资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杠杆撬动金融杠杆,以优良产业为融资背景,以风险补偿资金为贷款增信手段,通过建立“政府+投资公司+银行+企业+担保”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设立“园区贷”融资风险补偿金,为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园区贷”融资风险补偿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
二、风险补偿金设置
以涡阳县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园投资公司”)为主体设立“园区贷”融资风险补偿金池,总规模为1000万元,放大倍数为10倍(即各方合作的融资总规模为风险资金池规模的10倍),首期注资规模300万元,后期根据融资业务开展情况注入星园投资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的风险资金池专户中。业务期限为1年,以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涡阳县域内的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服务重点,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资金池由星园投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专门设立,专项用于星园投资公司约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的代偿。开展“园区贷”融资试点业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风险补偿。
三、实施流程
(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县开发区、星园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普惠融资担保公司签署“园区贷”业务合作协议。县开发区负责开发区内服务对象“白名单”的推荐确认,县经信局负责开发区以外地区“白名单”的推荐确认,并做好“白名单”的动态管理。即符合工信部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原则上融资规模在每户500万元以内(含)、业务期限在1年以内(含)。同等情况下,科技型企业优先。星园投资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本协议项下“白名单”客户违约风险责任代偿资金。针对商业银行受理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的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完成贷款审批。由普惠融资担保公司负责简化内部审批流程,不具体审查合作协议项下每一笔业务具体内容,每一笔项目担保额度以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批结果为准,做到“见贷即保”。
(二)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
申请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申请企业和普惠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
(三)商业银行放款
商业银行根据本单位信贷制度等对“白名单”内企业进行自主审批,负责融资业务贷前、贷中、贷后相关管理工作。
四、风险防控机制
(一)资金池保障机制
星园投资公司作为“园区贷”融资风险资金池管理人,在商业银行开立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负责风险资金池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园区贷”项下所有业务本息完全清偿完毕之后,资金池方可解散。
(二)风险共担机制
发生代偿,星园投资公司承担30%风险责任;普惠融资担保公司承担40%风险责任;商业银行承担30%风险责任。
(三)法律保障机制
对于贷款的损失,普惠融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星园投资公司均有权力根据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对贷款企业进行追讨;如贷款企业破产或解散,普惠融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星园投资公司均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追诉。
五、监督管理
(一)组织保障
成立“园区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园区贷”白名单企业,监督“园区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园区贷”融资平稳运行。
(二)决算审计
对于承办银行发放的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进行审计。
(三)责任落实
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园区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
2.“园区贷”业务合作协议书
附件1
“园区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 杨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效华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仓玉 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孟亚飞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常春景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杨 涛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挂职)
王宁宁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经济发展局局长
邓 超 涡阳县星园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涡阳县“园区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涡阳县星园投资有限公司,邓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园区贷”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安徽省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方)
乙方: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方)
丙方:XXXX商业银行 (银行方)
丁方:涡阳县星园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指定的资金池
管理人)
鉴于:
甲、乙、丙、丁四方完全知悉并理解合作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并自愿接受协议中涉及其责任承担、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的所有内容。
为此,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按照自愿平等、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共同开展“园区贷”业务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总则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协议各方按照“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建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条 权利义务
(一)乙方负责牵头建立服务对象“白名单”的推荐确认,并做好“白名单”的动态管理(开发区负责开发区以内服务对象“白名单”的推荐确认;涡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发区以外地区“白名单”的推荐确认,并做好“白名单”的动态管理),提供优化营商和融资环境等政策性服务。丁方牵头成立风险资金池,并负责风险资金池的日常运营管理。
(二)丙方根据本单位信贷制度对“白名单”内企业进行自主核实,负责融资业务贷前、贷中、贷后相关管理工作。
(三)甲方简化内部审批流程,不具体审查合作协议项下每一笔业务具体内容,每一笔项目担保额度以丙方审批结果为准,“见贷即保”。
(四)甲、丙双方一致同意降低担保贷款门槛,原则上不设置资产抵(质)押措施。
(五)协议各方均有义务密切协助其他协议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合作细则
(一)风险资金池
1.丁方牵头成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风险资金池,放大倍数为10倍(即各方合作的融资总规模为风险资金池规模的10倍),首期资金池注资规模300万元,后期资金池根据融资业务合作情况注入丁方在丙方设立的风险资金池专户中。业务期限为1年,以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涡阳县域内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服务重点,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资金池由丁方利用自有资金专门设立,专项用于本协议项下丁方约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代偿。
2.丁方作为风险资金池管理人,需在丙方指定分支机构开立风险资金池专用账户,负责风险资金池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接受丙方对账户的监控,若每笔业务放款前资金池充足率(资金池余额÷融资业务余额×100%)低于10%,各方一致同意后,可暂停业务合作,甲方不再办理新增业务,待资金池充足率不低于10%后方可恢复办理。资金池账户封闭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园区贷”业务的代偿,“园区贷”项下所有业务本息完全清偿完毕之后,资金池方可解散。未经丁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划转资金池资金。
3.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风险资金池风险补偿责任不以该专用账户内资金为限,应以四方约定比例的风险责任予以风险补偿。
4.若本产品丙方年度放款金额远低于风险资金池规模的10倍,乙方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资金池资金进行调整。
5.本协议项下,风险资金池的风险责任通过丁方体现。
(二)服务对象白名单
1.乙方负责企业“白名单”的推荐确认,并做好“白名单”的动态管理(开发区负责开发区以内服务对象“白名单”的推荐确认;涡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发区以外地区“白名单”的推荐确认,并做好“白名单”的动态管理)。
2.服务对象范围
即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涡阳县域内的符合工信部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原则上融资规模在每户500万元以内(含),丙方在上级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到期贷款可进行无还本续贷。在同等情况下,科技型企业优先。
3.“白名单”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不属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2)企业、股东及关联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融资业务品种
本协议项下合作的融资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
(四)融资业务收费
合作各方均实行优惠费率。丙方执行利率原则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5BP),甲方担保费率原则不超过融资金额的1%/年。
(五)风险分担比例
“白名单”内企业出现代偿情况时,甲方承担40%的风险责任,丙方承担30%的风险责任,丁方承担30%的风险责任。
甲方、丙方的风险责任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确认;丁方的风险责任以丁方向甲方出具的《风险分担比例确认函》内容确认。
(六)甲方委托丙方及其分支机构代为办理甲方与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的《委托担保及反担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签订手续,丙方及其分支机构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事项,并对借款人、反担保人签字、印鉴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丙方及其分支机构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担保及反担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借款人、反担保人本人签署致甲方权利落空的,甲方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指导借款人向甲方足额缴纳担保费、如担保费未在放款前由借款人本人账户按时足额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对该笔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八)业务到期结清
本协议项下融资业务到期结清业务本息后,丙方应在业务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结清证明》分别传递给甲方、丁方,否则视同甲方的担保责任及丁方的风险补偿责任自动解除。
(九)逾期风险处置
1.本协议项下融资业务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或丙方依据融资合同宣布业务提前到期(以下简称“逾期或提前到期”),丙方要求其他协议方代偿的,丙方同意给予其他协议方30天的代偿补偿宽限期,自融资合同约定的业务到期日或丙方依据融资合同宣布业务提前到期的次日起开始算起。
2.本协议项下融资业务出现逾期或提前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丙方须及时向其他协议方出具《逾期通知书》,并在约定代偿宽限期内由丙方负责追偿,甲、乙、丁方配合追偿。
3.代偿宽限期满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丙方须向甲方出具《代偿通知书》,甲方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70%向丙方进行代偿。
4.代偿宽限期满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向丁方出具《代偿通知书》,丁方则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借款人未清偿债务30%转入甲方账户。
5.代偿后,由丙方负责追偿,甲、乙、丁方配合追偿。追偿所得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等)后,各方按照约定的风险责任比例进行分配。
6.协议各方均应充分发挥合作优势,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好风险,不因任何一方的主观不作为而给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未经其他协议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放弃逾期或提前到期项目的追偿权益。
7.发生下列情形,甲方、丁方的风险责任解除:
(1)丙方在授信发放时,人行征信系统显示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在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已进入五级分类后四类(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
(2)丙方擅自将本次授信作为存量瑕疵或不良贷款置换或变相置换的。
(3)丙方未按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业务监管要求办理授信发放的。
(4)授信业务逾期后,丙方未及时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
(5)丙方对其应分担的30%贷款风险不得通过另外收取保证金、抵(质)押物、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丙方对整笔贷款追加保证措施的除外)变相转嫁。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其他相关约定
(一)本协议合作期内,若甲方对丙方融资业务担保代偿率(累计代偿金额/累计融资业务发生额)达到5%时,则暂停受理新增融资业务担保申请。暂停受理期间,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协议规定执行。当满足代偿率低于5%的条件后,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同意恢复新增融资业务担保申请受理。
(二)本协议项下的授信业务存续期间,若丙方综合评价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项目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五级分类要求,需将项目调整为除正常类以外的其他四类(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并上报人行征信系统的,应在报送人行征信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他协议方,并配合出具有关书面情况说明。
(三)丙方负责“园区贷”贷后管理工作,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通知其他协议方,共同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为提高服务效率,协议各方同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取得客户授权并做好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共享各项贷前和贷后业务资料和信息,并承诺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从对方获取的客户信息等),不对外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五)协议各方应各自指定有关单位、人员作为业务联系人,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合作事宜。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七)任一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其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等)。
(八)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名或加盖名章)或盖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叁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各方协商续签事宜。
(九)本协议终止后,对于合作期间存续未到期的业务,各协议方仍按本协议及有关书面文件的约定承担各自责任。
(十)协议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约定:无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