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
委托涡阳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依法查处本县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司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执法权限
查处涡阳县范围内土地、矿产、测绘、林业等领域内的违法案件。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8 - 7565226 投诉方式:0558 - 72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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