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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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6503/201711-0002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17-11-20
索引号: 003176503/201711-0002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涡阳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17-11-20
涡阳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0 00:00 信息来源:涡阳县文化体育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文旅字〔201738

 

关于印发《涡阳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各综合文化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文化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印发《涡阳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涡阳县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7320

 

涡阳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文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行政村开展文化建设活动支出,主要包括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农家书屋的管养维护运行以及农村文艺演出、农村电影放映、农村体育活动五个方面。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乡(镇)要组织行政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农村文化建设活动,做到合理安排,量力而行。

(二)引导投入,增加总量。专项资金按每村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同时积极引导乡(镇)、村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

(三)绩效考评,跟踪问效。各乡(镇)农村文化建设、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一)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二)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公共图书服务一体化试点县每村每年1000元用作县图书馆集中采购流转图书,1000元用于各村自行征订报刊)。

  (三)农村文艺演出活动每村每年补助4400元,一次性提标2000元,主要用于政府采购专业化演出及行政村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健康向上的文艺演出活动(每年每村不少于2场),适当添置文艺活动器材,丰富农村文艺演出活动。

(四)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补助12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每年组织开展6场体育活动。

(五)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补助24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由县文体旅游局按照提高质量、完善服务、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或电影放映服务统一配送各地,由县文体旅游局统一支付;除此以外,各行政村自行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项目及维护运行等费用,由县文体旅游局经过审查将专项资金拨付乡镇综合文化站根据各行政村文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审核拨付。

   第六条  乡镇文化站按实施要求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并按月向县文体旅游局民生办报送如下资料:

(一)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农家书屋维护运行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二)配合中标文艺团体报送文艺演出场次证明(包括演出节目单、照片、观众代表签字,如邀请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的,须提供演出协议或发票)及添置活动器材等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三)体育活动证明(包括活动方案、秩序册、照片、运动员代表签字)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四)电影放映场次证明(包括影片名、照片、观众代表签字)。

第七条  县文体旅游局民生办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各行政村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五章 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县文体旅游局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积极向各地推荐优秀文艺演出团体和优秀剧目,帮助指导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引导电影公司、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新品精品,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文化需求。

第九条 各乡(镇)要组织行政村将全年农村文化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群众予以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县文体旅游局每年对农村文化、体育建设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县文体旅游局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