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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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6694/202510-00016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1 发布日期: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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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涡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1
发布日期: 2025-10-11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1 09:01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涡阳县财政局关于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园康路300号2幢8层

法定代表人:朱大为

授权代表:张敏

被投诉人1:涡阳县人民医院

    址:亳州市涡阳县向阳路与乐行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人:张红卫

被投诉人2: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亳州市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东北角

   人:宿晓龙

相关供应商: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正式收到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涡阳县人民医院病理委托检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507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县人民医院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089号)于2025年8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2025年8月12日9点00分开标,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于2025年8月19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出具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并于2025年9月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五)项目报告周期”中“常规病理诊断(各类手术切除样本、内镜标本、腔内物、局部组织活检等):3个工作日”等检验项目的报告周期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存在虚假陈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在服务方案“病理诊断方案”突发紧急预案、紧急响应时间,“运输方案”运输应急响应时间等部分方案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应当不得分。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不满足本项目评分标准“人员配备”中要求,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承诺函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对我司在评分标准“人员配备”上存在评分错误,恳请贵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依法纠正我司在该评分项上的得分。

投诉请求是:1.认定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标无效,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2.依法对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证书以及社保承诺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要求其提供相关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发放工资的凭证等证明材料;3.恳请贵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对“报告周期”和相关方案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说明,并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定;4.纠正我司在“人员配备”评分项上的得分,确保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1、2答复:(一)关于投诉事项1:(1)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在评审达安公司的响应文件时,发现达安公司在响应文件“其他资料”中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所有检验项目的报告周期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评审小组一致认为达安公司满足采购文件要求;(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二)关于投诉事项2:(1)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在评审达安公司的响应文件时,发现达安公司在响应文件“运输方案”中对本项目的“运输方案”做出了响应,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中“运输方案”的要求,对达安公司满足评审要素的运输方案内容进行赋分;(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在评审达安公司的响应文件时,发现达安公司在响应文件“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中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做出了响应,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中“人员配备”要求,对达安公司满足评审要素的人员进行赋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项投诉缺事实依据。(四)关于投诉事项4: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在评审衡道公司的响应文件时,发现衡道公司在响应文件“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部分所提供的2名人员的高级职称证书,未加盖发证机关印章,评审小组一致认为不应赋分,故衡道公司的“人员配备”为17分,未得满分。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以书面审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供物流运输方案,该方案经评审小组评定,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此外,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其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高铁快运运输服务合同》,其中“限时服务产品价格表”明确列明,所提供的省际及省内运输服务可实现当日达。另,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要求,坚决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针对投诉事项3所反映的人员配备问题,经核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31页综合评分表中明确“人员配备”项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满分21分。具体设置为:1.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备的病理医师(本项满分15分):(1)每配备1名具有病理学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10分;(2)每配备1名具有病理学中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5分。2.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的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本项满分6):每配备1名病理学技术职称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满分6分”。该评分方式为累积计分制,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配备全部所列人员。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其中提供了为本项目拟派人员名单及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出具了关于拟派人员自2025年1月1日起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的承诺函,同时附有中标供应商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的参保证明。

针对投诉事项4,经查询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发现“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中有2名人员(金宇彪、徐明)高级职称证书,未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此外,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