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关于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9 16:52
信息来源:涡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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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文昌路2号汇霖K-MALL时尚广场7幢17-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婷
被投诉人1:涡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闸北路与涡曹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联 系 人:罗辉
被投诉人2: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联 系 人:陆晴
相关供应商1: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北冶镇中心大道74号
联 系 人:呼芳慧
相关供应商2: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老家镇北25公里处(106国道东侧)
联 系 人:李广春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收到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涡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涡阳县2025年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项目百分之七点五茶·黄液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515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县2025年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项目百分之七点五茶·黄液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515号)于2025年8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2025年8月20日9点00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于2025年8月25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第七小学和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2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9月1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出具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并于2025年9月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投诉人因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在开标后发现中标单位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7.5%茶黄液生产厂家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冠乔迪公司”),经本公司查询发现勇冠乔迪公司不生产7.5%茶黄液。事实依据:(一)中标单位涉嫌虚假投标的核心事实。1.企业标准无备案。截至项目开标时间(2025年8月20日9时),投诉人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ybz.org.cn/)查询,勇冠乔迪公司公示的企业标准中,无任何与“7.5%茶黄液”相关的产品标准备案记录,无法证明其具备该产品的生产技术依据。在本单位提出质疑后勇冠乔迪公司在2025年08月26日12时21分50秒上传企业标准(后附上传时间截图)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里的内容可以随意填写,时间不具有参考意义,但上传公开时间是不可随意修改的,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质疑后上传7.5%茶黄液企业标准这一行为恰恰反应了该公司不生产7.5%茶黄液。2.企业实际无此产品:投诉人通过访问勇冠乔迪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ygqdi.com/qyjjhtml,未查询到“7.5%茶黄液”产品信息:后拨打其官网公开联系电话,向其业务人员咨询确认,该公司明确表示未生产及销售“7.5%茶黄液”产品,与该公司投标文件中“具备7.5%茶黄液供货能力”的表述严重不符。
投诉请求是:1.核查勇冠乔迪公司是否具备“7.5%茶黄液”的生产资质(含产品标准备案、生产许可证)及履约能力(含库存供货周期),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2.若核查确认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撤销其本项目中标资格,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其参与涡阳县政府采购活动。3.贵局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2答复:涡阳县2025年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项目百分之七点五茶·黄液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2025CG515)于2025年8月20日9点00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5年8月2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于2025年8月26日收到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对本项目的质疑函。经联系成交供应商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协助答复后,于2025年8月27日对该项目质疑人进行回复。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成交供应商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经查,根据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023年7月27日发布的《警示》,“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已于2017年全面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此外,《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也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关于投诉所指成交供应商不存在“7.5%茶黄液”产品的问题,经核查,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该业务人员李闪闪(对外自称“勇冠植轻松农药厂家业务人员”)实为河南植轻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据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植轻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河南植轻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7.5%茶黄液”产品。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9日
涡阳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