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2024年9—12月为我县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在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保障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5年2月底,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
(三)本县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又在异地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在异地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本县不予再次报销。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涡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我县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应随家长一起参保。
3.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出生后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分类资助人群
1.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30元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00元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200元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及支出困难家庭对象给予200元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2.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3.孤儿等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民政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4.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儿女节育户和计划生育特扶人员,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全额代缴,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5.重度残疾人,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残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所有政府分类资助人员由代缴部门将名单提供县医保局,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资助参保政策。由县医保局上报市医保局对其身份属性进行认定标注,并进行网上锁定。待遇享受期内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如未参保,可在特殊身份认定后进行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代缴政策,缴费后即可享受待遇,不往前追溯享受。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全覆盖,杜绝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代征”等方式,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征收流程等做法原则上保持不变。
缴费人可注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 APP、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村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申请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各镇(街道)通过“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亳州市城乡居民保险征缴平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参保资金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确保参保居民自2025年1月1日起能够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避免因参保信息错登、漏登让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