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的通知
涡政办〔20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2024年9-12月为我县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在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保障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5年2月底,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二)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
(三)本县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又在异地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在异地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本县不予再次报销。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涡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我县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应随家长一起参保。
3.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继续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出生后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分类资助人群
1.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30元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00元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200元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及支出困难家庭对象给予200元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2.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3.孤儿等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民政局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4.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节育户和计划生育特扶人员,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全额代缴,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5.重度残疾人,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县残联负责确认并提供其个人参保信息。
所有政府分类资助人员由代缴部门将名单提供县医保局,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资助参保政策。由县医保局上报市医保局对其身份属性进行认定标注,并进行网上锁定。待遇享受期内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如未参保,可在特殊身份认定后进行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代缴政策,缴费后即可享受待遇,不往前追溯享受。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全覆盖,杜绝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代征”等方式,宣传组织发动、征缴方式、征收流程等做法原则上保持不变。
缴费人可注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 APP、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到乡镇、村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申请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各镇(街道)通过“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亳州市城乡居民保险征缴平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参保资金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确保参保居民自2025年1月1日起能够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避免因参保信息错登、漏登让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三)工作经费
为确保各镇(街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保及信息录入工作目标(以市下发的指标,完成县医保部门指导数的比例达100%及以上),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将以每镇(街道)5000元的标准安排中央财政医保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用于参保征缴宣传、组织发动等各项工作;各镇(街道)财政可参照人均1元标准安排本辖区居民参保征缴及信息录入等工作经费;对于完成指导数的100%及以上的镇或街道,县财政奖励5万元工作经费。
征缴相关经费兑现,以缴存“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金额及各镇(街道)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数据为依据。
四、退费相关规定
(一)普通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退回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受理申请。
(二)动态新增代缴困难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的代缴困难群众如已缴费,可申请退还政府代缴部分费用。征缴期内已自行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才认定的困难群众,不再追溯退费。
(三)死亡人员。如参保群众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已死亡,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停止参保关系。
五、压实责任
(一)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平台的应用、参保资金的征收和汇缴入库工作。医保、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健康、数据资源管理、农村农业、教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业务无缝对接,信息系统顺畅。
(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并建立与医保、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对账机制,定期将入库保险费划转至财政专户。
(三)医保部门负责征缴平台建设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升参保信息质量,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农村农业、民政、残联、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做好相应群体身份认定和信息推送工作,确保人员名单信息无误,如因代缴名单错误等造成的后果由名单提供部门承担。
(五)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至少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县税务局下辖的基层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开展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县医保局会同县税务局利用各种媒体,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作用,重点宣传参保好处及财政补贴政策, 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 度和满意度。二是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对镇村代办人员开展全方位业务培训,尤其做好年龄较大、不会使用网上缴费群众参保代 缴工作。三是重视舆情应对和新闻处置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 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系统保障。县税务局、医保局要配合市、县数据资源信息管理局、金融机构及相关软件公司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的调试,确保“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微信、支付宝等征缴平台的正常运行。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单位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强化督查通报,确保征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涡阳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涡阳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卢桂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刚 县税务局局长
牛华山 县医保局局长
成 员:祝 伟 县税务局副局长
赵文安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宋 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威 县卫健委副主任
侯群星 县委教育工委委员
冯 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吕超峰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解 娣 县残联党组成员
王 丹 县数据局副局长
邱广义 县民政局副局长
姜纪飞 县医保局副局长
王 涛 县医保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牛华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