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2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 号,以下简称《改革实 施方案》)、《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控)、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等项目的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前省级根据国家要求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 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控)。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寄生虫病、性病、麻风病、碘缺乏病、氟砷中毒、沿淮肿瘤防治等地方性重大疾病防治,口腔卫生、生活饮用水监测、急诊救治能力建设、医疗质量监管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其他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四)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内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一、原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单独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工作任务量和补助标准取标准定额方式予以分配。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
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力建设、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三、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补助资金,一般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疫情波及地域等因素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统筹分配,主要用于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相关工作所需支出。
四、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排。
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
五、省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委将接到中央和省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后,在三十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责任
一、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
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各二级机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三、二级机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四、落实《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933 号)中关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相关
规定,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相衔接。
六、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及本地资金安排等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七、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等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