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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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9616595X8/202403-0001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其他文件】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5
咨询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认股 咨询电话: 0558-721731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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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其他文件】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5
咨询机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认股
咨询电话: 0558-7217315
有效性: 有效
【其他文件】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3-05 09:29 信息来源: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按照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制定符合本单位的产品质量风险防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四、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