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民政局 涡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涡阳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
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涡民字﹝2023﹞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涡阳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涡阳县民政局 涡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涡阳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函〔2022〕138号),市委办、市政办《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亳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规范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协同做好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互助社登记
第三条 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具备规范的组织章程、固定的场所、开展互助活动的人员以及3万元以上的互助资金,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为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互助社所在镇(街道)应当成立镇(街道)救急难互助基金或者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也可以成立其他形式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四条 互助社人员组成。村(社区)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
第五条 互助社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困难群众都能及时获得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章 互助社救助对象
第六条 救助对象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补充救助对象。指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应急救助对象。指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
(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第七条 申请互助社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章 互助社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救助方式。互助社按照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
予以资金救助的,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至救助对象社保卡账户。紧急情况下,可予以现金救助。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互助社补充救助不超过500 元/人,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人。
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困难的,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第五章 互助社救助程序
第十条 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互助社成员在工作、生活过程中发现本村(社区)居民生活出现困难的,应该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审核发放。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三)结果公示。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 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互助社资金和管理保障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互助社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整理归档救助对象相关材料,档案按月报镇(街道)备案。档案资料包括:1.申请及承诺书;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原件查验);3.导致突发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4.村级“救急难”审核确认表;5.网银或转账支票转账记录截图;6.公示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筹集。互助社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互助资金,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筹集,具体为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资金支持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互助社成立时接受社会捐赠不得以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救急难”互助社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登记为社团的村级“救急难”互助社,自主管理使用本村“救急难”资金。以备案形式成立的互助社,资金由镇互助总社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帮扶衔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对互助社管理运行的主体责任,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救急难”互助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