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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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1912/202311-00190 组配分类: 财政扶贫资金
发布机构: 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索引号: 113416210031761912/202311-00190
组配分类: 财政扶贫资金
发布机构: 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30 09:27 信息来源: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和《亳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38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根据当年县级财政收入情况及省政府强化投入保障的要求,每年县财政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有关规定,县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同时,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第五条  省级分配县级的新增地方债,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六条  统筹整合工作按《涡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支持全县脱贫攻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低保线、五保线“三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十一)扶贫工作经费。支持开展扶贫工作宣传、扶贫业务培训、扶贫检查等。

(十二)村级扶贫办公费用。村级扶贫办公费用从各村办公经费中切块保障,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从其规定。

(十三)其他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简便的要求,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实行清单制管理。

对事关民生和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下达资金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流程。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流程为:

(一)指标下达。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和上级追加资金分别下达、追加到各项目主管部门。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主管部门的县领导签批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二)计划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支付前,应将相关手续和用款计划报县扶贫办审核盖章确认。同时录入财政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计划申报。

(三)计划审核。县财政局对单位的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用款计划。

(四)资金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持经县扶贫办审核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及申请支付手续,通过国库支付电子化系统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

县扶贫办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授权,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审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分配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镇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镇、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和扶贫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县业务主管部门滞留1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县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6年7月15日印发的《涡阳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