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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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1912/202310-00048 组配分类: 抚恤补助资金
发布机构: 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政策与标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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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抚恤补助资金
发布机构: 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政策与标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政策与标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6 信息来源: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规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74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453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4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66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386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646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371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260元(每人每月6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3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94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08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72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80元(每人每月49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240元(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520元(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7560元(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

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