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一)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 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四)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经审核确认的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以适当的方式在申报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五)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将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四、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一)死亡;(二)再生育或生育子女;(三)户籍迁出本县;(四)残疾子女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