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3001/202505-0026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效祥) | 文号: | 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5〕第5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陈效祥: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05年6月27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涡阳县龙山镇龙南居委会龙南自然村、现S238线西侧的4584.61平方米土地上进行“涡阳县龙山汽车修理厂”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其中建(构)筑物面积879.12平方米。另查,涡阳县龙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现行最新),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允许建设区;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土地系建制镇。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旁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4、涡阳县龙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现行最新局部图)、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84.6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84.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79.1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于非法占用的4584.61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45846.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洪彬 郑成学
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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