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3001/202507-0025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雪) | 文号: | 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5〕第10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韩雪: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2年7月底,擅自占用涡阳县陈大镇中心村村室南侧、韩王路西侧的2000平方米土地进行经营性钢构大棚及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另查,涡阳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1年),该宗土地系耕地。你上述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旁证等材料;
4、涡阳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于2025年6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15:00在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该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2025年7月18日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对你在听证会上提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参照《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000平方米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于非法占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计罚:2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成学 于思忠
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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