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12-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洲)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5〕74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2-04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杨洲: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经营的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料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涡阳县花沟镇原信辛中学院内杨洲负责的料场场地内堆放的砂土不能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堆放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杨洲租赁经营涡阳县花沟镇信辛村信辛中学院场地的情况,场地负责人杨洲的身份信息;
2.2025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杨洲负责的料场内堆放的砂土不能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堆放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8月7日现场拍照证据4张,证明杨洲负责的料场内堆放的砂土不能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堆放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2025年8月20日对杨洲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负责的料场内堆放的砂土不能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堆放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受送达人杨洲的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韩望峰、陈小技的身份和资格.
杨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7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行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