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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44XL/202512-00015 组配分类: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发布机构: 涡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报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涡阳县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结果的情况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涡阳县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结果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5-12-31 15:20 来源:涡阳县司法局 浏览: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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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信息发布日,涡阳县无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考核任职执业的,特此说明。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指南及审批结果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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