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8XD/202509-00015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公民 / 报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 名称: | 涡阳县交通局2025年9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2)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9-19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
立案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
1 |
皖亳涡交罚〔2025〕1000138号 |
马某合 |
2025/09/18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罚款叁万元整 |
|
2 |
皖亳涡交罚〔2025〕1000131号 |
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 |
2025/09/15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罚款叁万元整、吊销豫NH6263车辆营运证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