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08-0007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攻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5〕52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8-08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武汉攻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QBET0L,法定代表人丁希涛,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涡阳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道路改造工程世纪大道(向阳路至九龙大道)段工程渣土在施工现场堆存,未能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公司法人丁希涛身份信息,公司工作人员李晓超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道排项目施工,渣土在施工现场堆存,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3.2025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道排项目施工,渣土在施工现场堆存,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李晓超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6.2025年4月28日现场证据照片1张、无人机拍照3张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道排项目施工,渣土在施工现场堆存,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韩望峰、陈小技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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