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需材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户口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