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504-000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威587网络会所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涡阳县威587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编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R9C33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义诚
住所(住址等):涡阳县向阳南路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6日下午,你单位在没有核对消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接纳未成年人在场所上网消费。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进入网吧人员信息采集表1份;3、现场检查照片6张;4、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证明材料1张。5、网吧投资人王义诚的的询问笔录1份;6、网吧投资人王义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涡阳县威587网络会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涡阳县威587网络会所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涡阳县威587网络会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综上,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涡阳支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4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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