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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8XD/202505-00027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报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名称: 涡阳县交通局2025年5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0 发布日期: 2025-05-10

涡阳县交通局2025年5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2)

发布时间:2025-05-10 14:56 来源: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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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立案时间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56号

安徽近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05/08

吊销营运证并处罚款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罚款叁万元整、吊销黄皖S67081营运证

2

皖亳涡交简罚〔2025〕1000075号

淮北市君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08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叁佰元整

3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74号

贾某庆

2025/05/08

吊销营运证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吊销贾某庆从业资格证

4

皖亳涡交简罚〔2025〕1000076号

尹某强

2025/05/09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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