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504-000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5〕4号
当 事 人: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CORJXT(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叶燕燕
住所(住址):涡阳县乐行路北侧涡阜路东侧七彩世界欢乐城4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3月15日13时37分至2025年03月15日16时13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郑林(12030121020),李振(12030121010)查获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2025年03月17日立案调查;2025年03月31日,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指派公司员工栗云出具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25年04月02日,案件调查终结。2025年04月08日,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发起集体讨论,最终认定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证据:1.现场检查视频1份,时长49分52秒;2.视频截图23张;3.叶燕燕、夏辉、栗云、耿臣灿,宋韦龙5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栗云、耿臣灿、宋韦龙3人的工作证复印件,共7张;4.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授权委托书1张;5。栗云向中影南方国际影城七彩城店微信转账截图4张;6.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7.栗云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夏辉、耿臣灿和宋韦龙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共11张;8.涡阳中晟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张;9.现场查获的观影优惠券、手撕票部分抽样4张;10.夏辉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1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违法所得五十万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8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04月18日
(本机关将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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