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591447065C/202503-0003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11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涡)文综罚字〔2025〕1号
当事人: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 91341621MAE3PQT7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志文
住所(住址等):涡阳县城关街道紫金御景商业B5栋
2025年1月7日21时17分至21时53分,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高瑞瑞(12030121004)向现场负责人燕化慧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紫金御景商业B5栋的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证照未悬挂,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燕化慧,目前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三楼83666房间有顾客正在消费,执法人员通过前台调取了营业数据,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采取了录像和拍照取证,燕化慧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予以确认。2025年1月9日立案后,2025年1月14日对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文送达了(涡)文综调通字〔2025〕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2025年1月17日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春生(12030121008)、叶晨亮(12030121021)对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进行了调查询问,王志文对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确定并签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1、(涡)文综检(勘)字〔2025〕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5张;3、王志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王志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涡阳紫琻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规情节以及良好的认错态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取缔(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3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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