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677564086A/202504-0002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对孙某峰的行政处罚决定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9 | 发布日期: | 2025-04-19 |
被处罚人: 孙某峰 性别: 男 年龄: 38 身份证号: 3****************3家庭住址: 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 邮政编码: 233600 联系电话:182******70
所在单位: 涡阳县标里石化加油站 职务:法人单位地址:涡阳县标里镇卫生院北侧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涡阳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及相关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6.1.2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涡阳支行,账号10101-1****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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