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677564086A/202505-0000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减灾,防灾,救灾 |
名称: | 【部门文件】涡阳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 文号: | 涡安〔2025〕2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工作机制,明确县安委会主要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要求,并加强考核督查、巡查;
(二)分析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形势,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主要措施、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并监督运行;
(三)审定和下达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四)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对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业务相近”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明确工作责任;
(五)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约谈等工作;并纳入县委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实施挂牌督办、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
(六)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自然灾害调查处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八)统筹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九)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组织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正向激励工作;
(十一)指导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消防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是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县安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在县应急局的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方面: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
2.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开展联合会商研判,针对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3.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4.承办县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5.推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行业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7.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约谈、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等工作,参与县委综合考核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组建专家团队,支撑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指导服务;
8.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镇(街道)和单位,并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9.组织实施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报告,对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般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10.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11.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落实;
12.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13.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14.统筹做好全县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15.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16.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关制度;
17.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事项。
(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加强协调推动;
2.分析研判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3.组织开展全县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统筹加强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4.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工作;
5.统筹协调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督查考核、约谈通报等工作;
6.按照县安委会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自然灾害及其他需要县安委会响应处置的自然灾害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7.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因灾倒损房屋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8.承办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县安委会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9.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和防灾减灾救灾区域交流合作;
10.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11.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在县消防救援局的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安委会关于消防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全县消防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消防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委会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县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消防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县安委会消防工作的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县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组织实施全县消防工作专项考核、督查、约谈等工作;
(七)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火灾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镇(街道)和行业领域,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八)指导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九)指导协调全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十)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中消防专项工作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一)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消防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二)负责涉消防方面隐患投诉举报事项办理;
(十三)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事项。
第七条 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县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举措,经县安委会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分析研判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具体对策;
(五)协调推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六)牵头开展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过程技术支撑工作,出现灾情险情时迅速实施应急响应;
(七)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时动员转移受威胁群众;
(八)落实县安委会交办的地质灾害方面其他工作。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根据《中共涡阳县委、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涡发〔2019〕3号)《涡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涡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涡阳县地震应急预案》《涡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印发<涡阳县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履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县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有关材料、文件起草、意见征集、会场部署、督办、通知等工作,由设在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局的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分别牵头负责。
(一)县安委会全体会议。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会议讨论的文件,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至各成员单位。
(二)县安委会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或根据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及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县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四)会商评估会议制度。根据成员单位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会议,重大灾害期间随时召开,会议原则上由县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后形成自然灾害会商评估报告。
第九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考核督导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法依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督导检查工作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 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企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实施安全生产约谈。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相关镇(街道)和依法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督办事项。
第十三条 提级调查制度。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实施提级调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警示通报制度。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风险问题、重特大及典型事故教训,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警示提醒、“红黄牌警示”,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定期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督促整改和工作建议制度。向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问题隐患突出的镇(街道)发出督促整改函;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函、提出工作建议,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 专项整治制度。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制度。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
第十八条 正向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定形式的正向激励。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制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召开自然灾害会商会,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趋势及省、市、县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发生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灾情险情,必须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 述职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单位,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县安委会进行安全生产述职,述职报告报县安委办。
第二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创新措施等。原则上每年向县安委办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文处理制度。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办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安委办文件由县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按照“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设在应急局、消防救援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文件起草、印发、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安委会根据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示、挂牌、约谈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涡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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