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06-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5〕19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8QBD0Q3M,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石弓镇S238线耿楼村东。
经营者孟庆阳:
性别男,汉族。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场堆存有大量石料(石粉、石子),部分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经营者孟庆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者孟庆阳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该场堆存有大量石料(石粉、石子),部分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防的事实;
3.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经营者孟庆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经营者孟庆阳别名孟春阳,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存放的物料有石子、石粉,2024年9月份起至2025年4月1日,部分存放的石粉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孟庆阳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石粉未采取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6.2025年4月12日第一季度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报道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涡阳石弓永顺新型建材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被作为警示片报道,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博、王伟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1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4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行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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