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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991/202505-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超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皖亳环(涡)罚〔2025〕21号
发文日期: 2025-05-08 发布日期: 2025-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超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12 11:08 来源: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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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超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E9LAY76M,法定代表人李双龙,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蜀麓社区服务中心潜水东路18号合肥大大香食品有限公司二期生产厂房二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涡阳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道路改造工程紫光大道(西环路至向阳路)段工程渣土在施工现场堆存,未能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合肥超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李双龙和被授权人李有文的身份信息的身份;

2.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放,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3. 2025年4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无人机航拍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放,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4.2025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放,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合肥超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李有文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韩望峰、王晓军、智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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