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05-0003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文号: | 皖亳环 (涡) 罚〔2025〕23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
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59207256N,法定代表人:李根,地址:涡阳县城西镇老子牛西500米路北。
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模块损坏没有及时修复更换,活性炭没有及时填充,废气处理设施不能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李根的个人身份证明;
2. 2025年4月23日对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能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3.2025年4月23日对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能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4. 2025年4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能保持正常使用的事实;
5.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于信访投诉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崔涛、尹辉、张莹、宋磊的身份和资格。
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23号),告知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 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涡阳县安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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