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28XD/202504-00055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公民 / 报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名称: | 涡阳县交通局2025年4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2)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
立案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50号 |
亳州市填海运输有限公司 |
2025/04/08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罚款叁万元整 |
2 |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52号 |
段某兵 |
2025/04/10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
3 |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49号 |
李某松 |
2025/04/07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
4 |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51号 |
李某刚 |
2025/04/09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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