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04-0003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文号: | 皖亳环 (涡) 罚〔2025〕18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24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WMX907M,法定代表人王鹤歧,地址涡阳县国强金属建材城114号。
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承包的建筑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由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有大量建筑土方长约50米、宽约8米堆放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王鹤歧的个人身份证明;
2. 2025年3月18日对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歧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现场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3.2025年3月28日对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歧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现场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4. 2025年3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现场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的事实;
5.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建筑土方由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该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崔涛、尹辉的身份和资格。
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18号),告知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 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涡阳县鸿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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