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04-0002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5〕14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
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TMQP3B,法定代表人汪建,地址涡阳县经开区阳港(高新)现代产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存在问题:1、在你公司1号厂房南侧厂房外,岩棉复合板生产线配套的水泥储存罐正在上料,上料时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正在使用,但上料过程中有水泥粉尘没有有效收集,在水泥储存罐上方,可见明显白色粉尘;2、在你公司岩棉生产车间1号厂房内有烟雾。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汪建和张永喜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张永喜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事实;
证据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职务证明1份,证明了张永喜在你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授权委托张永喜作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8:《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25号)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姚磊、张玉光、姜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万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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