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991/202504-000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西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文号: | 皖亳环(涡)罚〔2025〕16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岳西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TP12E33,法定代表人:胡美琴,地址: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朱冲组。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集贤路天成一品项目一期施工工地8号楼南侧、10号楼北侧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岳西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胡美琴和被授权人胡若的身份信息;
2.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5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4.2025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现场无人机拍摄证据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岳西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胡若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陈小技、韩望峰、智琛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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