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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00317628XD/202503-00040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报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行政处罚结果
名称: 涡阳县交通局2025年3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0 发布日期: 2025-03-20

涡阳县交通局2025年3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3)

发布时间:2025-03-20 16:52 来源:涡阳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48 次
【字体大小:

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立案时间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35号

翟某华

2025/03/19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2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29号

涡阳县鸿运码头有限公司

2025/03/14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伍万元整

3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28号

合肥市蓝帆海岸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2025/03/14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伍万元整

4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26号

姜某萍

2025/03/14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5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31号

梁某成

2025/03/18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警告

6

皖亳涡交罚〔2025〕1000036号

张某利

2025/03/19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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