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511G/202402-00056 | 组配分类: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涡阳县住建局关于2024年1月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的信息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序号 | 被处罚企业(个人)名称 |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移送卷号 | 接收单位 | 经办人 | 组卷人 | 经办股室 | 移送时间 |
1 | 安徽**建筑有限公司 | 涡阳县住建局在与市住建局联合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涡阳县天成一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基坑放坡比例不足,未进行支护,未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放坡、支护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该企业在该项目初次违反) | 涡住建移字(2024)1号 |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 李平安、聂艳芝 | 殷钰 | 质监站 | 2024.1.24 |
2 | 董*勇 | 涡阳县住建局在与市住建局联合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涡阳县天成一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基坑放坡比例不足,未进行支护,未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放坡、支护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该企业在该项目初次违反) | 涡住建移字(2024)2号 |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 李平安、聂艳芝 | 殷钰 | 质监站 | 202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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