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返回首页
专题首页
专题首页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在线办事
依申请公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15744132261/202412-00090
组配分类:
过渡期生活救助
发布机构:
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时限和标准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时限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4-12-31 17:08
来源:涡阳县高公镇人民政府
浏览:106 次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省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仍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具体为: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过渡期生活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每人每天15元标准安排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