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1003176386U/202409-00157 | 组配分类: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 发布机构: | 涡阳县店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法治征文--《浅析《老子》中的法治思想》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浅析《老子》中的法治思想
【摘要】道家思想一直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从“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礼、法的批判”三个方面阐述《老子》一书中的法治思想,并探讨这些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子;法治思想;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意义
一、“道法自然”的法治思想
《老子》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老子》认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由此可见,在老子看来,“天之道”是最公平合理,大公无私的,而“人之道”则容易有偏私,难以达到公正。“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无所偏爱,平等地看待万物,任凭万物自然生长,也就是说,众物平等、人人平等,也是“道法自然”的内在要求。
《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是最高的主宰者,但是道本身又是服从自然的。所谓“自然”不是和道一样的实体,而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道就是自然之道,或者说道就是自然,自然就体现为道。推而广之,不仅仅道要符合自然,顺应自然,人类社会和世界的一切都要顺应自然,不违背自然。那么,在政治上,做到“道法自然”,就可以天下大治。
“法治”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具有它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根基,所以法治在西方现代文明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根基并不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国历来就是倾向于人治的国家,儒家的等级观念和森严的礼教本身就与西方法治要求的自由、平等相对立。在没有与之配套的文化土壤的情况下,生生地想让无根的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是不太现实的。而“道法自然”的思想中关于公平、平等的朴素的自然法观点,也许正是适合中国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的思想进行改良和发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与我国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相匹配的法律,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政治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念。
(一)“道恒无为”
《老子》认为,天下万物都应该顺其自然而不加以人为,只有遵循“无为之道”,除去一切违反自然淳朴的因素,排除一切人为的影响,让事物自由发展而不横加干涉,才能达到天下太平的目的。“无为而治”的原则是《老子》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法律原则。《老子》主张,治理国家要像烹小鱼,不要过多地翻动它,要求政治要宽宏,反对严苛。
(二)“为无为,则无不治”
《老子》认为统治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最理想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如此“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老子》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损有余而补不足”。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横征暴敛,地位就会转化,落得“强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所以他主张谦下不争,“不敢为天下先”,“知其雄,守其雌”。他认为最好的品格要像水一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之所恶,故几于道”。
《老子》认为,想治理人们,必须出言谦下;想领导人们,必须将自己放在人们之后。所以得道者在上面,人们才会不感到负担沉重,处于领导地位,人们并不以此为患。
《老子》认为在国家治理中,应该采取自然的方式,不需要过分干预,自然而然地达到目标。他认为“无为而治”可以减少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让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从今日的角度来看,《老子》的治国思想也有很多现实上的启示。例如,在当今社会,政府应该减少过度的干预和控制,人们应该尊重和信任自由市场和企业的力量,从中获得比政府更多的效益。政府应该放手,让自然力量发挥作用,与人们合作,进行更好的治理。
三、《老子》对礼、法等社会规范的批判
《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与此相对应,《老子》对于礼、法等社会规范是持批判的态度的。从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出发,《老子》对社会规范持否定态度,认为社会规范本身就是社会堕落的象征,各种社会规范扰乱人的本性,导致了社会的混乱,所以,他们对儒家的德和礼以及法家的法,统统持批判和反对的态度,认为只有去掉这些规范,人性才能复归于淳朴和美好,天下才能真正治理好。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失道而后德,失德而仁,失仁而后礼。”《老子》认为,作为儒家“礼治”的仁、义、忠、孝等原则,是失去了“道”之后,社会家族不和、尔虞我诈、秩序混乱等病态的反映。“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还认为,礼、德之类,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因此,礼以及仁义忠孝,应该被否定。
对于法家的“法治”,在老子看来,也是与自然相违背的人为之道,是欲治反乱的倒行逆施。“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认为,法律禁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越来越多,立法的繁苛,直接导致百姓生活困顿。而且这些法律都是按照“人之道”所制定而成,不符合“天之道”,所以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老子》中提到,“多言数穷,不如守中”和“希言自然”,是从一正一反两方面说明繁苛的政令会加速败亡,而少施加政令,即“希言”,是合乎自然的。老子所处时代的法律禁令更多的是对人民的禁锢,是对义务的限制,而很少有对于权利的规定,这样的法条越多,弊端就越大,只有宽疏才会减轻人民沉重的义务枷锁,民众应有的自然权利才不会受到更多的侵害。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讲,法条的增多意味着禁忌的增多,苛密的法条在禁锢民众权利的同时,反而会使人们因为难以遵守而想方设法规避。“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政令宽厚,人民就淳朴;政令严苛,人民就狡黠。反而如河上公解释的“其政教宽大,闷闷昧昧,似若不明也”,即法令宽疏,仿佛闷昧不明,民众反而能够过上自然淳朴的日子,也能自然淳朴地守法。
《老子》对当时的礼、法进行的揭露和批判是比较深刻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他反对过重地剥削和压迫人民,要求清净无为等主张,在战国中后期曾与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学派,并在汉朝和唐朝初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作用。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老子》对礼、法是全盘否定的态度,《老子》对礼、法的不信赖和批判是有其社会原因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阶段,各国新兴的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必然要制定许多新的社会规范,难免出现冗杂而混乱的现象。且老子时期的礼、法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社会规范,法律禁令更多的来说是一种刑罚诛戮,这与当今意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大不一样的。所以说《老子》中的反对礼、法的思想,更多地是反对统治者用冗杂的社会规范来制裁人民,这一点,对如今的社会治理、立法等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所以在我国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立法的宽简,制定出简明扼要,疏而不漏的法律,同时也要注意立法中义务和权利规定的对等性,使法律为更好地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而服务。
四、总结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是以照搬西方模式为主,使得“法治”成为在培养皿中生存的“无根之花”,全然不接中国的地气,而“道法自然”的思想,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适合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思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可以夯实中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同时,《老子》中的“无为而治”思想以及对当时的礼、法等社会规范的批判背后蕴含的立法宽简等思想,对于如今的法治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